四川省成都市城厢中学校章程

作者: 时间:2023-12-29 点击数:

四川省成都市城厢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城厢中学校, 英文表述为:Chengxiang Middle School, Chengdu, Sichuan Province;住所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绣川河社区 10 组 10 号,邮政编 码为:610306。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青白江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学校的一切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及学校文化

学校校训:博学、慎思、严谨、笃行。

办学理念:追求真善美,培养有教养的人,让每个家庭的子女都成功。

办学目标:以“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为教育方针,以和谐发展为基础,以核心素养为中心,以艺体优势为特色,以培养优才为目标,创办高质量、文才并重的省级示范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真挚爱国主义情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具有良好公民素质,具有实践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与接班人。

办学特色:文武皆道,绣水书声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学校校长在学校党总支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召集校长办公会议,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校长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学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安全办公室、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下管理制度;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考评、考核及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图书实验电教室管理制度,安全(含饮食)保卫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教代会制度,校长向教代会述职并报告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设置学科教研组,负责组织开展常规教学及教研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部领导下开展活动。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讨论、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 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和职工的活动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学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循章办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上级部门申请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向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人事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尊敬老师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认真锻炼身体,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获得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活动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向德育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德育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德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家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护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履行对子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创造子女生活与学习的良好环境,按时交纳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费用的义务。当被监护人有过错,造成学生或他人财产损失应赔偿的,有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优化课程结构,优化教学内容,实行“三级”课程计划,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贯彻执行《中学德育教学大纲》,强化法制教育和校风建设,营造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提升学校社会形象。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审定程序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二)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

(三)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

(四)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章程一经教育局批准,就是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章程在校内试行,须全校教职工人手一份,作为校内依法办事的准则。作为校长依法治校的依据。作为调整校内关系,处理校内纠纷的依据。作为学校对教育行政部门违法行政的申述依据之一。

第五十九条 违章处罚:凡违反学校章程者给予不同处罚。校长违反,由教职工代表向校长提出质询,教职工代表大会口头警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教育行政部门口头警告,行政处分或弹劾校长案;教职工违反,由校长提出口头警告,提请教代会口头警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教育主管部门违反,由学校依法进行申诉。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四川省成都市城厢中学校

2023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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